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自然人来源的淡化

被引:9
作者
张晓萍
郑鹏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独创性; 著作权;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21.06.011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问题在于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件。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在制定之初,均要求独创性来源于自然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两大法系异曲同工地将独创性解释为可间接来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是自然人创作的工具,继而独创性逐渐脱离自然人,仅受客观标准检验。两大法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演变,对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保护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应当寻找或假定其背后的自然人来源,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标准。该标准有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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