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

被引:260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行为构造; 责任形式;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8.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对于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既不能仅采取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也不能仅采取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而应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折衷说);只要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就需要保护生态学的法益。相对于人类中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这是环境法益的复杂性决定的;相对于人类中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大体上是抽象危险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则是侵害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因而也不能采取混合说或者模糊罪过说。
引用
收藏
页码:1 / 19
页数:19
相关论文
共 25 条
[2]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J].
罗有顺 ;
梁基栋 ;
张琳 .
法制与社会, 2017, (23) :72-74
[3]   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J].
严厚福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 (04) :56-65
[4]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J].
张志钢 .
政治与法律, 2016, (08) :79-89
[6]   论污染环境罪主观面的修正构成解释和适用——兼评2013“两高”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J].
秦鹏 ;
李国庆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2 (02) :152-159
[7]   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 [J].
刘艳红 .
政治与法律, 2015, (07) :2-13
[8]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J].
陈洪兵 .
政治与法律, 2015, (07) :25-37
[9]   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 [J].
克劳斯罗克辛 ;
陈璇 .
法学评论, 2015, 33 (01) :53-67
[10]   环境犯罪立法:理念转换与趋势前瞻 [J].
王勇 .
当代法学, 2014, 28 (03)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