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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调整思路——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
被引:21
作者:
李怀胜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虚假信息犯罪;
网络诽谤解释;
立法正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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