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

被引:9
作者
房绍坤
机构
[1] 烟台大学
关键词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时效期间;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9.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时效立法上,我国应当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于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于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不宜改称消灭时效,应继续采用诉讼时效的称谓。诉讼时效应区分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分别确定为3年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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