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被引:38
作者
姚明斌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违约金; 给付效力; 双重功能; 损害赔偿; 司法调整;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同法》第114条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表现为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兼具补偿功能和担保功能。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以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和相应的违约情事为要件。针对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形态所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属于对相应违约行为所引发之全部损害的赔偿总额预定,此乃处理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关系的关键。违约金可与合同解除并行适用,不应适用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针对违约金司法调整所规定的"实际损失"应理解为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内的可赔损害。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属于司法裁量权介入机制,与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最低额预定有所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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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4 / 174+180 +180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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