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再解释——全面检讨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之通说

被引:23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 行为共同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二人",无需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具备期待可能性;"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因而行为共同说具有合理性;"共同故意"是指共同实行的意思;"犯罪"是指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应坚持从违法到有责、从正犯到共犯、从物理因果性到心理因果性的顺序。不仅故意内容不同的可成立共同犯罪,故意犯与过失犯甚至意外事件者,均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应否承担责任,则是有责性阶段个别判断的问题;共犯人之间无需意思联络,应当承认片面的教唆犯、帮助犯及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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