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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32
作者:
刘家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登记能力;
权利瑕疵担保;
代为清偿权;
涤除权;
D O I:
10.19836/j.cnki.37-1100/c.2020.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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