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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探究
被引:16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
利益衡量;
快播案;
D O I:
10.16524/j.45-1002.2021.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们不应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在于,基于利益衡量阻却违法性和否定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犯罪无关。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软件、网站、缓存等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亦未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就属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利用这些服务实施犯罪,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等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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