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的日益发展催生了股权代持的兴起,作为股权归属的安排手段,股权代持能够最大化体现商事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更进一步地促进了代持的兴起。然而司解三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使得基于利益的安排代持协议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亦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需要考虑委托出资关系的合意及协议内容的实质判断,这导致许多代持安排未能实现其代持目的而引发巨大纠纷。基于此,在司解三和高层级案例研究基础上,笔者对代持基于其外部条件进行了类型化契约安排,同时初步引入股权信托以完善契约本身的局限性,力图实现股权代持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合法和可预期。